案例: 王某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2005年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乔某。2006年初,乔某提出想和王某结婚买房。于是王某瞒着妻子吴某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自己的存折上提取35万元打到乔某的个人存折上。乔某在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后,以双方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王某提出分手。王某多次索要购房款,乔某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此时王某的妻子吴某发现了自家存折上的10万元和公司账上的25万元都不翼而飞。在妻子的追问下,王某只得向妻子坦白了真相。吴某提出要和丈夫离婚。2006年底,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将乔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析: 吴某的打算在法律上并不可行。因为乔某名下的房产在乔某不认可归王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为王、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的。因此,吴某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二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是不会解决乔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的。吴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王某为乔某出资的35万元的购房款,然后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吴某应当先和丈夫王某配合,取得王某为乔某出资的相应证据。然后,吴、王二人作为共同原告将乔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乔某返还35万元购房款。这样是可以追回乔某拒不退还的35万元款项的。 律师提醒: 由于房产证登记在乔某的名下,如果想确认房产归王某所有,难度非常大。但是由于王某掌握其提供给乔某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虽然诉讼中乔某会提出该款项属于王某赠与的主张,但由于王某出资的35万元属于王、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在没和妻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乔某,而乔某接受房款时打着结婚的由头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属于欺诈行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王某的赠与应属无效。故法院一般会判决乔某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王某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