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自由权
法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释义:本条是对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一、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该条规定赋予了已婚的男女双方仍各自享有人身自由权。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丈夫对妻子人身自由权利的干涉,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的体现。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包括以一内容:
1、首先,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所谓生产、工作是指一切社会劳动。我国妇女参加生产与工作非常积极,国家与社会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夫妻双方享有生产、工作的权利,双方可以参加一切国家允许的生产经营活动,参加一切社会工作,取得报酬的权利。
2、其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学习的权利,这里的学习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职业培训,以及自学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学习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因是否结婚而受到影响。
3、再次,夫妻双方都享有参加社会的权利,包括参与政治生活,参加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活动,参加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等活动。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来自于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对夫妻关系的要求。
4、需要注意的是因此,夫妻双方只有在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和对子女教育的前提下,才能参加各项社交活动。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也须做到与其他权利义务的协调一致。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决不意味着鼓励夫妻不顾一切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夫妻除了享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双方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还有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同时,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行使人身自由权进行非法的限制或干涉。夫妻自由权的行使也必须考虑夫妻的实际情况,注意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和家庭的利益。同时要区分夫妻间善意的建议、帮助和限制与干涉人身自由权的区别。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协商,将参加工作、劳动和社会活动与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