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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颁布

收藏 分享 2009-10-28 19:21| 发布者: admin| 查看数: 325| 评论数: 0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颁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七月二十二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7号部令,《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已于2008年8月12日正式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海事局8月13日致函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CCYIA)表示:国家海事局作为我国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将与游艇业界一起,不断规范游艇安全管理,共同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国家海事局将正式作为2008北京国际游艇及码头展览会的支持单位,在展会期间携手国研会展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共同打造“中国游艇业高峰论坛”。

  《规定》共8章46条,其所指游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规定》明确,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CCYIA副会长兼秘书长郑炜航称,征求意见稿曾为游艇操作人员设计了A、B、C三级证书,《规定》的分类更国际化;《规定》的实施表明我国游艇操作人员持证可以跨区通行,这是我国游艇航行的重大突破。

  《规定》指出,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规定》要求,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郑炜航副会长认为:这是我国游艇航行的又一重大突破,意味着大家盼望多年的游艇跨海区巡游成为可能。

  根据《规定》,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规定》明确,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依法注册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并具备五项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并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八项安全义务。

  《规定》指出,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规定》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郑炜航先生认为,该《规定》立足于我国国情,在现行海事法律、法规框架下,借鉴国外游艇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确立了以游艇业主自主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原则,除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外,简化了游艇的登记、检验手续,不实行船舶签证、安全检查和安全配员制度,允许游艇操作人员和游艇跨区通行,一举解决了游艇业界人士和广大游艇爱好者梦寐以求的全国范围内游艇通证、游艇通航、驾驶证通行的“三通”问题,创立了一个宽松的、有利于游艇健康发展的通航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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