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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收藏 分享 2009-10-9 01:57| 发布者: admin| 查看数: 406| 评论数: 0

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游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管辖的游艇俱乐部、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游艇驾驶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
 第四条  游艇驾驶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考试,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
第五条  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并按要求报备主管机关。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 ) 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 二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港监字〔1994〕208号)标准,特别是要符合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考试者报名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
    ( 一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复印件);
    ( 二 ) 《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发证申请表》;
    ( 三 ) 体格检查表;
( 四 ) 四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 五 ) 有效的船艇驾驶证书(如适用)。
第八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 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由主管机关另行颁布(见附件一)。
第九条  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均合格才视为培训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一年内补考二次,否则必须重新培训。
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主管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游艇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  《游艇驾驶员证》等级分为:
(一)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适用于机帆一体的游艇;
(二)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适用于普通的机动游艇。
第十二条  申请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附件一)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申请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附件一)所规定第1部分至第7部分内容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
第十四条  持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申请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只须参加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附件一)所规定第8部分至第11部分驾帆部分游艇驾驶员的培训,经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  持异地(含境外)游艇驾驶员证书者,经主管机关认可后,通过港口情况和法规培训及主管机关要求其他必要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可换发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经《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可申领《游艇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  《游艇驾驶员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八条  《游艇驾驶员证》的基本内容:
    ( 一 ) 证书编号;
    ( 二 ) 持证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或护照);
    ( 三 ) 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 四 ) 主管机关印章和主管机关正式授权官员的签名;
    ( 五 )持证人审验、再有效换证等有关信息;
    ( 六 )适用航区:上海海事局管辖的水域。

第三章  审验和再有效换证

第十九条  《游艇驾驶员证》的审验及再有效换证,由游艇俱乐部或游艇驾驶员本人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游艇驾驶员证》每二年审验一次。持证人应在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再有效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 , 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游艇驾驶员证》的再有效换证。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审验、再有效换证者 , 须安全记录良好,参加法规知识更新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游艇驾驶员证》审验或再有效换证需交验以下资料:
    ( 一 )《游艇驾驶员证》;
    ( 二 ) 体格检查表;
    ( 三 ) 《游艇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
    ( 四 )  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游艇驾驶员证》的审验或再有效换证。
   第二十五条  《游艇驾驶员证》逾期未审验的,持证人除应进行法规知识更新培训外,还需进行实际操作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游艇驾驶员证》的审验。
 《游艇驾驶员证》逾期十二个月未审验的 , 按规定须重新培训考试。
第二十六条  《游艇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后 ,未申请办理再有效换证的持证人除应进行法规知识更新培训外,还需进行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游艇驾驶员证》再有效换证。
《游艇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后超过十二个月未再有效换证的,按规定须重新培训考试。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应满足《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要求,相关材料报备主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从事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教员,须满足《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要求的知识及技能,实操训练教员还须满足不少于60小时游艇驾驶资历,同时应将个人信息、履历等有关资料事先报备主管机关。
   第二十九条  符合《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附件二)要求 , 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需向主管机关递交以下资料 :
    ( 一 ) 载明符合《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全部内容的书面申请;
( 二 ) 机构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时,在培训开班前报备主管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主管机关可责令其限时整改。
    ( 一 ) 未满足《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标准》;
( 二 ) 不按《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 三 ) 教员不符合培训的要求;
( 四 ) 随意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 五 ) 违反其它有关培训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游艇驾驶员驾驶游艇时,应随身携带《游艇驾驶员证》 , 否则视为无证驾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 一 )“游艇”系指长度≥5米并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非营运性机动(或机帆一体)船艇。
( 二 )“游艇驾驶员证”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的培训、评估、考试达到《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要求 , 具备驾驶游艇能力的证书。
第三十四条  游艇驾驶员依据本办法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审验、再有效换证,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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